親師溝通暨申訴

 

南湖國小親師溝通暨申訴處理辦法

 

一、依據: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實施要點。

二、目的:為培養親師間理性解決問題的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發揮民主與法治的教育功能。

三、實施要點:

(一)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生學習及適應上有需要親師溝通處理,或對

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

至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辦法進行溝通協調或提出申訴。

(二)有關學生管教措施之溝通及處理,應以理性及合法方式進行,並以學生

學習為中心,回歸教育本質為原則。

    (三)實施方式:

1.與教師進行溝通(階段一):
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先利用家庭聯絡簿、電話、
直接晤談或透過班級代表與教師進行溝通協調
取得共識。  
2.與行政協調處理(階段二):
前階段所為之溝通及處理無效時,學生父母及
監護人得利用電話、書面、透過家長會或召開
班親會與行政進行溝通協調。
3.與多方協調溝通(階段三):
前階段所為之溝通協調無效時,學生父母及監
護人得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

     

(四)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1.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一至三人。

2.學校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一至三人。

3. 家長會代表,一至三人。

4. 校外之教育、心理、法律、政治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三人。

5. 學生代表一至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之人數應相等,第四款及第五款委員得依申訴事項或再申訴之需要分別聘任,不受任期之限制。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

申評會召集人由校長指定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負責召集與主持會議,並推選委員撰寫評議書或再評議書。

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令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五)申訴之提起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不服申訴評議之再申訴,應於接到評議書之次日起時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六)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或再申訴書起十五日內(例假日除外)召開會議,並應於會後三十日內(例假日除外)作成評議書或再評議書。

(七)申訴書及再申訴書由學校製發,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相關資料。

1.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明、住址或通訊方式,及其與學生之關係。

2.     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之原管教措施。

3.     申訴之事實或理由。

4.     提起申訴之日期。

5.     受理申訴之單位。

6.     載明本申訴事宜有無提起訴願及其他訴訟,若提起再申訴時,並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評議書。

(八)申訴書不合規定者,受理申訴之申評會應定五至十日期限,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為評議。

(九)申評會應依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

生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

會說明。

(十)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使得作評議或決議。

(十一)申評會作成之評議及再評議書經送達校長後,應於三日內核定。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評議書或再評議書有牴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收達受五日內向申評會申請再議,但以一次為限。評議及再評議確定後應確實執行。

(十二)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負不受理之理由,將申訴書或再申訴書退還申訴人:

1.     提起申訴及再申訴逾法定期間者。

2.     申訴人資格不符者。

3.     再評議確定或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者。

4.     申訴事件已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者。

四、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報局備查。並自發佈日起施行,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