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與管教辦法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93.9.1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1.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2.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3.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學校及社會規範之行為。
4.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2.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3.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4.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5.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6.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7.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範圍:

1.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
責任。

2.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3.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本校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

位協助。

五、時機:

1.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相關法律或本校學生紀
律及行為規範,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
導與管教。
  2.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通知家長或監護
   人到校,會同家長會或其他相關單位協調處理。

六、注意事項:

1.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
由。
2.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3.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
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
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
視待遇。
5.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
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七、獎勵: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1.兒童集會時公開表揚。
2.公佈或報導優良事蹟。

3.與師長合影留念或餐敘。

4.其他特別鼓勵。

前項獎勵措施由本校輔導室另定有關辦法配合執行之。

 
八、管教措施:
1.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
機、行為次數、行為影響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教師必須在旁指導。
‚留置前應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家長或監護人並應負責到
校接回。
4)調整座位。
5)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勞動服務。
6)扣減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十分以下。
7)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8)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9)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
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2.依前項所為之管教無效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

列措施:

1)警告(由訓導處以正式書面通知家長)。
2)強制勞動服務。
3)扣減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十分以上。
4)請家長入班觀察、協助。
5)心理輔導。
6)改變學習環境。
7)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8)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9其他適當措施。
3.教師或學校對學生實施輔導與管教無效,經下列程序認定無具體
改善成效者,視為管教無效,處理無效時,應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
  (1)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項所為之輔導管教無效時。
(2)輔導室建立個案資料,並進行輔導達一個月以上。
(3)學校已將學生狀況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達一個月以上。
4.攜帶及使用不當物品處置方法:
1)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
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2)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
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A.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B.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C.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D.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E.其他違禁品。

九、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

1.組織:

1)由學校行政代表三人、教師會代表三人、家長會代表三人

組成。

2)前項組成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士一至二人參加

3)召集人由委員互推方式產生。

2.迴避原則:當事人得聲請獎懲委員會中關係人迴避。
3.審議原則: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
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
會。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4.決議處理: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
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
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5.核定與執行:
1)獎懲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適當時
,得退回再議。
2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
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
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救濟:

1.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學生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益者,應依理性及合法之程序,進行溝通協調及申訴
處置。
2.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不得亦為獎懲會委員。
3.有關學生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倘經本校依要點執行無效抑或產生
疑義時,得報請教育局處理之。

十一、學校應將本辦法印發本校學生家長乙份,家長或監護人閱畢後

回條交回。

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報局備查。並自發佈日起施行,其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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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家長回條

(擲交回導師處)

 

學生班級:           

學生姓名:                      

 

本辦法本人已閱畢

家長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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