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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內湖區南湖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實施要點

一、依據: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89年11月14日修正)

二、目的:

1.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2.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3.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4.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2.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3.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4.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5.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6.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7.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範圍:

1.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2.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五、時機: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六、處理原則:

1.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2.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3.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5.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七、獎勵: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1.兒童集會時公開表揚。

2.公開報請相關單位表揚。

八、管教措施:

1.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1. 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 教師必須在旁指導。

*留置前應經監護人同意,監護人並應負責到校接回。

  1. 調整座位。
  2.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監護人得斟酌增減之。
  3.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4.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2.依前項所為之管教無效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1. 警告。
  2. 假日輔導。
  3. 心理輔導。
  4.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經家長同意)。
  5. 改變學習環境。
  6.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3.攜帶及使用不當物品處置方法:

  1.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2. 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其他違禁品。

九、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

1.組織:

(1)五至十五人,由訓導處代表一至三人、輔導處代表一至三人、教師會代表一至三人、學生代表一至三人組成。

(2)召集人由委員互推方式產生。

2.運作方式:

  1. 當事人得聲請獎懲委員會中關係人迴避。
  2. 獎懲審議對象為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時,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教師應迴避之。
  3. 其他運作方式由學生獎懲委員會訂定。

    3.審議原則: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4.決議處理: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5.核定與執行:

  1. 獎懲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適當時,得退回再議。
  2.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救濟:

    1. 學生及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2. 申訴評議委員會依『台北市國中小學學生申訴處理要點』設置並施行之。唯申訴會委員不得亦為獎懲會委員。

十一、本要點報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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