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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內湖區南湖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實施要點 一、依據: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89年11月14日修正) 二、目的: 1.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2.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3.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4.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2.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3.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4.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5.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6.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7.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範圍: 1.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2.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五、時機: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六、處理原則: 1.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2.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3.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5.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七、獎勵: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1.兒童集會時公開表揚。 2.公開報請相關單位表揚。 八、管教措施: 1.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 教師必須在旁指導。 *留置前應經監護人同意,監護人並應負責到校接回。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2.依前項所為之管教無效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3.攜帶及使用不當物品處置方法: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其他違禁品。 九、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 1.組織: (1)五至十五人,由訓導處代表一至三人、輔導處代表一至三人、教師會代表一至三人、學生代表一至三人組成。 (2)召集人由委員互推方式產生。 2.運作方式:
3.審議原則: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4.決議處理: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5.核定與執行:
十、救濟:
十一、本要點報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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