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臺北市特殊優良教師推薦
一、推薦對象:任職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含獨立進修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國立學校(含國立大學附設中小學、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專任運動教練、軍護人員、園長及校長。
(一)參加第一階段評選: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一者
1.未曾獲頒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良教師或特殊優良教師者。
2.曾獲頒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項,本次推薦之類組與原獲頒類組不同且滿五年以上者(110學年度(含)前獲頒特殊優良教師獎項者)。
3.曾獲頒本市優良教師獎項已滿三年者(112學年度(含)前獲頒優良教師獎項
者)。
(二)申請逕行參加第二階段評選
1.曾獲頒本市優良教師但未獲選特殊優良教師者,符合本計畫推薦標準,得於獲獎後2學年內擇1學年度參加第二階段評選。
2.本(115)學年度評選作業受理113學年度、114學年度符合資格者。
教育部師鐸獎初審推薦
一、推薦對象:須符合臺北市特殊優良教師推薦標準要件,獲選本學年度特殊優良教師者或曾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包含校長類)且未獲教育部師鐸獎者。
二、推薦及申請方式
(一)本學年度特殊優良教師:由本局組成之評選委員會,於評選特殊優良教師會議時,併同由特殊優良教師名單中提出本市參加師鐸獎初審之建議名單,爰不須另填寫師鐸獎推薦表,俟獲本市推薦後再行通知轉化填報師鐸獎推薦表。
(二)曾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包含校長類)且未獲教育部師鐸獎者,得逕行參加同一組別(教學組/行政組)師鐸獎初審:擬參加本次教育部師鐸獎初審應於114年12月30日(星期二)至115年1月2日(星期五)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前繳交師鐸獎推薦表(如附表2)紙本各4份(需同隨身碟電子資料)。
(三)隨身碟電子資料需含上開表件WORD 檔和PDF 檔以及佐證資料PDF 檔(佐證資料限10筆,每個檔案大小不超過10MB,總計不超過25MB,檔名須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四)上開資料由各校承辦人員或薦送參與初審者親自送交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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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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