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 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辦理。 二、本案業已完成本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 流水號為1151100J0005,副請本府法務局協助刊登本市法 規查詢系統及本府秘書處協助刊登公報。 三、檢附本府115年6月3日府衛健字第11531023591號令影本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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