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簡淑慧
{{ $t('FEZ002') }} 教務處|
【節錄內容如下,詳細實施要點請見附檔】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本土語言,表揚對推展本土語言具 有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以期更多力量投入本土語言之推展,帶動全 民提振本土語言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類別與對象:
(一)團體獎: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 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二)終身奉獻獎及個人獎: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 人。
三、推薦單位:各機關(構)、幼兒園、學校、法人或依法立案之團體,得依本 要點規定推薦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四、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由推薦單位予以推薦表揚:
(一)長期致力本土語言之推動工作,足為社會典範之個人。
(二)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三)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四)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影響 深遠。
(五)捐贈、捐助及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貢獻卓著。
五、推薦程序:
(一)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推薦單位主動舉薦或由有 意願被推薦者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屬同一單位之團體,不得相互推 薦,例如大專校院不得推薦所屬系所或社團。
(二)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推薦二個以上 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三)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語言活動之功效。
(四)曾得團體獎或個人獎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得再予推薦同獎項;推薦 終身奉獻獎者,原則以曾得個人獎者為推薦對象,但經認定其確有推動 本土語言之重大且特殊貢獻事實者,不在此限;曾得終身奉獻獎者,不 得再予推薦。不得就同一事蹟同時推薦本要點各獎項或本部其他獎項; 曾得前開獎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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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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